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6-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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