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四章 检察官的任免 第二十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检察官职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检察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经批准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所任职人民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检察官职务的,或者本人申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经批准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六)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任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