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章 处罚程序 ·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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