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