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章 处罚程序 · 第一节 调查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