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