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四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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