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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