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和打击报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