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 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 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使用设施设备可能影响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相关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的管理单位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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