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外国籍船舶在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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