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 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 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经对前款规定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经对前款规定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