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二十五条 担保人、被担保人对海关有关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