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