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保函向海关提供担保的,保函应当以海关为受益人,并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的法律义务;
(三)担保金额;
(四)担保期限;
(五)担保责任;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担保人应当在保函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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