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四章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四章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五条 海关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的视线之外,由2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走私嫌疑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阻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