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第七章 综合措施 第五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指定账户或者在特定区域经营离岸金融业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6-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