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01-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