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1-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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