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01-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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