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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