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