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八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
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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