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八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
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