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言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1993-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