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未分类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十二名。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