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表所声明内容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终止其代表资格,并予以公告。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