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