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