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
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