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法律 发布日期:2013-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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