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1997-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