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九条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