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