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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