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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