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