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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