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三章 电影发行、放映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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