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6-11-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