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本法规定条件的,责令关闭,对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