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 勘验检查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主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勘验检查现场、拆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现场情况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并由勘验检查人员签名。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