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五节 审 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五节 审 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上级监察机关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可以经审理后按程序直接进行处置,也可以经审理形成处置意见后,交由下级监察机关办理。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