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立 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立 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事实,应当追究监察对象法律责任,不再需要开展调查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