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 冻结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期限到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到期前按原程序报批,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