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谈 话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谈 话 第七十九条 被调查人请求自行书写说明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调查人员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自行书写说明材料。 被调查人应当在说明材料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在末页写明日期。对说明材料有修改的,在修改之处应当捺指印。说明材料应当由二名调查人员接收,在首页记明接收的日期并签名。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