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监察处置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监察处置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发现依法由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监察机关调查结束后,对于应当给予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行政处罚等其他处理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