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