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立案后可以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依法执行。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开展问责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监察措施。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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