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证 据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证 据 第六十七条 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用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违规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