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配合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和其他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时,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协助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档案、学籍等衔接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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