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十二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6-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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