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修正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监狱工作应当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坚持依法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